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房产所有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批准而擅自占用公有房屋,必须限期迁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