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凡承租公有房屋的单位,因关、停、并、转、迁等所腾出的非住宅房屋,应退还给出租单位,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的用途或自行转让使用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