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承租人要求分立承租名义,必须有正当理由,且承租的房屋具备分立承租的条件,方可提出申请,经房产出租单位审查同意后,得以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要求变更承租名义,须经房产出租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承租名义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