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房产经营单位直管房产的租金,以单位名义承租者,通过银行托收;以个人名义承租者,由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代扣统缴;承租人无工作单位者,由出租单位直接收取,承租人也可集体汇缴或自行缴纳。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