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承租人须按月缴租,对拖欠租金者,房产出租单位按月加收月租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