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有房产出租,实行租金制,住宅房屋按使用面积计租,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租。

房产出租单位收取的租金,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于房屋及其设备的维修和更新,不准挪作他用。

房屋经过维修,建筑结构和使用条件发生变化的,房租应做相应的调整。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