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等,租赁合同的格式由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房产出租单位,除租赁合同规定的内容外,不得向承租人索取额外费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