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公有房产出租,由房产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承租、退租公有房屋,承租人凭房产出租单位发给的《承、退租房屋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