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获得见义勇为称号人员的合法权益没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得到保护的,本人及亲属有权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诉,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