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从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或者基金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