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机构实施。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司法、综治办、文明办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