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三条已修改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嘉奖、记功、授予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等奖励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鼓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对本单位、本辖区内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