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二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符合上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条件的,应当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