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章 木材流通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凡在太行山生态林区、黄河中上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长江防护林区、淮河防护林区、平原农田防护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严禁无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