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盐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在上级盐业主管机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盐业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