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宣传,普及安全卫生用盐知识,指导公民科学用盐。

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应当开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