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宣传,普及安全卫生用盐知识,指导公民科学用盐。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应当开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