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