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购进的盐产品价值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