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