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消除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