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二章 盐资源开发和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跨省运输食盐应当持有国家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省内从食盐生产企业向食盐批发企业运输食盐,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未取得食盐准运证的不得运输食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