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二章 盐资源开发和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食品、副食品加工企业可以凭营业执照从当地食盐批发企业购进大包装食盐;食盐用量较大的渔业、畜牧业企业和养殖专业户可以直接从当地食盐批发企业购进大包装食盐。购进的大包装食盐不得转让、倒卖。禁止食品、副食品加工企业,渔业、畜牧业企业和养殖专业户从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经营者以外的渠道购进盐产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