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食盐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盐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并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省盐业主管机构对食盐批发许可证实行年检。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