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工、仓储设施;

(四)食盐含碘量的检测手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