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二章 盐资源开发和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工、仓储设施;(四)食盐含碘量的检测手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