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