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监督检查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