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