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经营者认为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可以向监督检查机关申请查处。监督检查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