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