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凡查封、扣押的财物,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容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存的物品,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定程序先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