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禁止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下列限制竞争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同等质量标准的同类商品;

(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其配件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三)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同等质量标准的其他商品;

(四)拒绝、中断或者削减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供应相关的商品,或者滥收校验、检验等费用;

(五)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