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五)处理外观受损,但使用价值尚未改变的商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