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已废止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五)处理外观受损,但使用价值尚未改变的商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