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禁止经营者采用下列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和提供方法等作虚假表示;

(二)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不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投放市场或者不同时投放市场;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照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