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地、水、森林、矿产、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和城市风貌、自然遗迹、历史文化遗迹等人文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