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设置污染防治设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设施运转档案,定期监测运转、使用效果,并按照规定向环境监理机构报告运转情况;(二)建立维护保养、检修、更新、零配件备用和检测等制度;(三)将污染防治设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四)建立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配备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操作管理人员;(五)排放的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