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设置污染防治设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设施运转档案,定期监测运转、使用效果,并按照规定向环境监理机构报告运转情况;
(二)建立维护保养、检修、更新、零配件备用和检测等制度;
(三)将污染防治设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建立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配备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操作管理人员;
(五)排放的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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