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资金、用地。新城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旧城区排水管网逐步实行干管截污。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人口二万人以上的城镇、工业区、居住区,生活污水必须集中处理;新建的居住区排放的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或建设独立的生活污水综合处理设施,使污水经处理后符合排放标准。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