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分:(一)区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适用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二)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适用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