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本市环境功能区划定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

各类环境功能区域范围的划定和变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法经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