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一)区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适用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

(二)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适用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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