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少数民族困难学生助学金,扶持少数民族困难学生完成高中阶段以前学业;实行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制度,奖励优秀的少数民族高中学生和被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本科以上的少数民族学生。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