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民族事务、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扶贫等部门安排分配相关教育项目和资金,应当向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学校倾斜,其转移支付等补助资金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同级同类学校。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