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民族事务、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扶贫等部门安排分配相关教育项目和资金,应当向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学校倾斜,其转移支付等补助资金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同级同类学校。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