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各级各类民族教育。资金来源:(一)自治州、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一定比例;(三)自治州、县(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土地收益金的一定比例;(四)民族机动金的一定比例;(五)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自治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安排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