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各级各类民族教育。资金来源:

(一)自治州、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一定比例;

(三)自治州、县(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土地收益金的一定比例;

(四)民族机动金的一定比例;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自治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安排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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