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校长、教师培训。民族学校,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学校校长、教师每三年至少安排一次培训或者进修。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