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享受民族教育生活补助;

(二)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三)连续从教满20年以上,经本人申请,可以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退休;

(四)连续从教满20年以上的,退休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优先安排教师周转房或者保障性住房;

(六)连续从教5年以上的汉族教师,其子女在报考普通高(完)中时,享受少数民族学生待遇。

城区教师到上述地区学校支教的享受民族教育生活补助。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