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机制。

城区学校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学校的对口支援力度;城区学校教师晋升中级以上职称的,应当到以上地区支教一年以上。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