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机制。城区学校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学校的对口支援力度;城区学校教师晋升中级以上职称的,应当到以上地区支教一年以上。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