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第十六条已废止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付表决的,交有关工作、办事机构进一步研究,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