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二)编制、提报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