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四条已废止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二)编制、提报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对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五)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