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商品沙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